公安机关因某男涉嫌强奸罪一案,经侦查终结向公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我所律师孙远强、何易担任某男的辩护人后,对某男进行了多次会见,并向公诉机关晒阅了查关的案卷材料,同时从某男与所谓受害人的认识、交往,发生性关系的时间、地点,以及发生性行为的具体行为和发生性行为后的通话情况等方面进行充分的分析论证,向公诉机关提出:某男不具备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经过认真审查后,采纳了这一竟见,对本案以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合起诉条件为由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某男不予起诉。
某男出已被释放。犯罪嫌疑人释放当日在我所办公室给承办律师下跪,泪流满面,以表达对律师的感激之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