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庆华 |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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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捷讯律师事务合伙人,重庆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公益志愿团成员、听证员
  • 社会职务

    重庆捷讯律师事务合伙人

    重庆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公益志愿团成员、听证员

    曾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1998年——2003年,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特邀监察员。


  • 专业背景

    1983年9月—1987年7月,西南师范大学政治系学习,获法学学士学位。

    1985年四川省高等院校公共外语统考成绩优秀,获西南师范大学校级表彰(获颁《优秀证书》及《英华大词典》)。

    2001年—2003年,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班学习。

    本人撰写的《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关键在检方》收录入2016年重庆市检察官协会 重庆市律师协会主办的“构建新型检律关系 共同维护司法公正”论坛《优秀论文集》


  • 详细介绍

    典型案件:

        (一)刑事案件方面:

        1、刘某某(某区工商局副局长,正处级)玩忽职守、受贿案------重庆市"三金三乱"第一案,原内定刑期14年,本辩护人以法的溯及力理论及非法机构不应当存在玩忽职守和受贿为辩护要点,最后法院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12年。

        2、刘某某交通肇事案,该案为1997年修订刑法后,系某区第一个交通肇事案,检察院建议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10年,本辩护人以受害人死亡时间超过国家统计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因交通肇事死亡认定的时间等为辩护焦点,最后法院判处被告刘某某有期徒刑6年。

        3、胡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销售假酒),检察院建议判处有期徒刑4-6年,本辩护人以鉴定人系酒厂的打假人员,其鉴定行为系自己给自己鉴定,没有第三方的鉴定意见为辩护焦点,最后法院判处胡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4、张某某与冉某某合伙诈骗案,检察院认定他们合伙诈骗50万元,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6-8年,本辩护人以多笔诈骗证据不足为辩护焦点,法院最终认定他们诈骗金额为8万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2年零9个月。

    5、某上市公司下属集团公司W某某受贿一案,中纪委将案件移交最高检,最高检指定重庆市检察院管辖,重庆市检察院指定某区检察院侦查起诉,鉴于W某某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该院建议对W某某量刑12-14年,其家属委托本律师辩护,某区法院最终判处W某某有期徒刑8年零6个月,受到当事人及家属好评。

        (二)行政案件

    1、杨某某工伤认定案

    某区劳动局认定杨某某工伤案,本律师作为某公司的代理人,指出其收集证据程序违法,法院最终撤消了该工伤认定。

    2、何某某提前交纳农业税案

    何某某诉沙区某机构要求其因在城里购房,办理户口迁移需缴清农业承包税费案(该案实为返还财产案),一审何某某败诉,本律师代理二审,本代理人以何某某在城里购房符合国家政策,税收只能按当期收益缴纳而不能提前缴纳,并以国民党统治时期提前交税的荒唐情形作为切入点展开辩论,最后二审法院改判,何某某胜诉。

    3、某区征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征地服务中心)与黄某不当得利案(实际系行政合同纠纷)。

    征地服务中心为促使村民尽快搬迁,利诱村民签订有关协议并领取了款项。之后,征地服务中心又以村民多领款项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起诉。该案中,村民黄某一审败诉,委托本律师代理二审。本律师研究了案情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征地服务中心第二次测量违法的观点,二审法院予以采纳,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征地服务中心的起诉。 

        (三)民商事案件

    1、为某金融机构法律顾问案

    本律师为某金融机构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之初,不良资产数额巨大,潜藏着巨大的风险,被央行挂黄牌警告。在金融机构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大力支持下,本律师通过诉讼及非诉讼手段,消除了巨大风险,其资产成为全重庆市最好的金融资产之一。期间,既有巨额资金引诱又有人身安全威胁,但本律师始终坚持当事人利益至上的原则,终于不辱使命,圆满完成任务,忠实履行了职责。 

    2、某金融机构诉某机械厂及胡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某金融机构诉重庆某机械厂及胡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本律师采用恰当的诉讼技巧(你不懂,我也不说),保住了金融机构的担保物权,从而把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3、罗某某人身损害索赔案

    綦江区外出务工人员罗某某向渝北区"上品。十六"项目总承包人和用工单位人身损害索赔案(罗某某为三级伤残),该案收集证据的难度极大(跨浙江、重庆多个单位),但经过两年的努力,最后法院判决按城镇标准赔偿80多万元(若按农村标准,罗某某只能获赔30多万元)。

    4、王某某、高某劳动争议案

    王某某与高某系夫妻关系,某日,王某某被公司解除总经理职务,随后高某申请辞职,二人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368万余元的仲裁请求及诉讼请求,某公司委托本律师代理。某区法院判决结果为,驳回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仅支持高某1万余元的诉求。本律师为公司减少经济损失367万余元。



  • 专业领域

    劳动法律、合同纠纷、破产重整、建筑工程、数据合规与网络安全、刑事法律、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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