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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张庆华
本来来源: 发布日期:2021-12-20 16:30:00
张庆华律师简介
张庆华律师,男,生于1964年,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之一,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会法律事务专家团专家,事务所诉讼仲裁业务部负责人。
1987年7月毕业于原西南师范大学(现西南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01------2003年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1998------2003年受聘担任九龙坡区人民政府、九龙坡区监察局特邀监察员。1992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1993年开始从事兼职律师工作,1997年从原单位辞职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迄今近20年了。
业务专长: 金融、刑事辩护、经济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及公司企业法律事务。
联系电话:13452134688 13808342099
典型案件:
(一)刑事案件方面:
1、刘某某(某区工商局副局长,正处级)玩忽职守、受贿案------重庆市"三金三乱"第一案,原内定刑期14年,本辩护人以法的溯及力理论及非法机构不应当存在玩忽职守和受贿为辩护焦点,最后法院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12年。
2、刘某某交通肇事案,该案为1997年修订刑法后,九龙坡区第一个交通肇事案,检察院建议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10年,本辩护人以受害人死亡时间超过国家统计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因交通肇事死亡认定的时间等为辩护焦点,最后法院判处被告刘某某有期徒刑6年。
3、胡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销售假酒),检察院建议判处有期徒刑4-6年,本辩护人以鉴定人系酒厂的打假人员,其鉴定行为系自己给自己鉴定,没有第三方的鉴定意见为辩护焦点,最后法院判处胡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4、张某某与冉某某合伙诈骗案,检察院认定他们合伙诈骗50万元,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6-8年,本辩护人以多笔诈骗证据不足为辩护焦点,法院最终认定他们诈骗金额为8万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2年零9个月。
(二)行政案件
1、高新区劳动局认定杨某某工伤案,本律师作为某公司的代理人,指出其收集证据程序违法,法院最终撤消了该工伤认定。
2、何某某诉沙区某机构要求其因在城里购房,办理户口迁移需缴清农业承包税费案(该案实为返还财产案),一审何某某败诉,本律师代理二审,本代理人以何某某在城里购房符合国家政策,税收只能按当期收益缴纳而不能提前缴纳,并以国民党统治时期提前交税的荒唐情形作为切入点展开辩论,最后二审法院改判,何某某胜诉。
(三)民商事案件
1、为某区信用社系统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本世纪初,本律师到某信用社系统担任法律顾问时,信用社不良资产数额巨大,风险巨大,被中国人民银行挂黄牌予以警告。在信用社系统各级领导和信贷员等的大力支持下,本律师通过诉讼及非诉讼手段,为信用社消除了巨大风险,其资产成为全重庆市最好的金融资产之一。期间,对某药包集团公司的诉讼和对某高科集团的捆绑式担保最为典型;以对重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四川省宜宾某铁厂的诉讼最为惊心动魄,房地产公司老总威胁要炸掉信用社大楼,铁厂老总威胁拿100万买本人项上人头-------银行贷款已收,项上人头尚在,勿忧。
2、某信用社诉重庆某机械厂及胡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本律师采用恰当的诉讼技巧,保住了信用社的担保物权,从而把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当时涉及重庆市某区法院向该机械厂追查、追收"三金三乱"时期款项的去向从而主张优先受偿权、四川省某市某区法院查封了某机械厂提供给信用社的抵押物----该抵押物在转贷前已被四川省某市某区法院查封)。
3、綦江区外出务工人员罗某某向渝北区"上品。十六"项目总承包人和用工单位人身损害索赔案(罗某某为三级伤残),该案收集证据的难度极大(跨浙江、重庆多个单位),但经过两年的努力,最后法院判决按城镇标准赔偿80多万元(若按农村标准,罗某某只能获赔3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