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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讯简析||企业依法降低社保成本的20种措施暨如何防范员工多年后投诉补缴社保的风险

2025-10-09来源:本站

前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自2025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简称“社保新规”)。该条款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特别是通过各种自媒体的推波助澜和一些人员在网上的不正确的解读,扩大了该“条款”对企业的负面影响,加剧了中小企业的不安和恐慌情绪。为正确理解和应对“社保新规”带来的影响以及在当前经济下行的情况下企业如何依法降低社保成本,特编写该文章,为企业开具20种依法降低社保成本的“药方”以及如何避免或者降低劳动者多年后去投诉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保的风险,以解企业之忧。

——编者:孙远强律师


      企业为什么需要缴纳社保,社保的根源在于薪酬,薪酬的根源在于用工,用工的根源在于业务。那么,我们在降低社保方面的总体思路应当是:1、减少劳动合同用工; 2、增加灵活用工;3、采用非全日制用工;4、采用社保补贴+协议约定;5、降低缴费基数; 6、业务剥离+民事合同约定;7、转变身份,从员工到平等合作。具体措施如下:

一、合法降低社保成本的20种方式

  01     

      降低新员工起薪当月工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做为缴费工资基数。将新员工第一个月的工资与后面的工资差别对待,然后在第二个月或者后续的工资中予以补偿,如此,可以降低第一年的社保缴费工资基数。

  02  

      次年发放年终奖,降低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将年终奖、十三薪等奖励延迟到次年春节前发放,如此,可以降低第二年的社保缴费工资基数。

  03  

      采取向职工借款支付利息的方法支付部分工资:法律并不禁止企业向员工借款。比如企业向原告借款10万,按照年利息15%计算,可以降低15000元工资,从而降低社保缴费基数。

  04  

      优化工资:工资结构化。 即改变原来的工资结构,将工资总额撤分为工资+非工资性质的收入。

  05  

      优化工资:工资费用化。可以将部分工作转变为费用,以费用报销的途径支付部分工资。

  06  

      优化工资:工资福利化。可以将部分工资转变为福利待遇,员工福利收入不纳入社保缴纳的计算基数。

  07  

      优化工资:工资转换化。可以将部分工资转变为离职的补偿---违法的赔偿—借款坏账处理,从而降低员工的工资收入。

  08  

      裁员+加薪:比如裁掉三分之一到四分之一的员工,工作量分配给留下来的在职员工,同时给在职员工加薪20%,可以节省10%--30%的用工成本。

  09  

      通过关联企业支付工资:比如,A员工在B公司的工资数额每月10000元,现在A公司在社保洼地C设立一个关联企业D公司,并且由D公司为该员工以每月工资5000元缴纳社保费。则A员工无法在B公司所在地参加养老保险,自然就降低了社保成本。

  10  

      聘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进行工作。这类人员与公司建立的只是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可以依法不缴纳社保。

  11  

      招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此类人员目前也可以签订劳务合同,可以依法不缴纳社保。

  12  

      招聘勤工助学、顶岗实习、见习生、毕业实习、就业实习人员;这类人员一般视为不具有劳动合同的主体要素,按照劳务合同对待,无需缴纳社保。

  13  

      招聘未办理就业证的涉外人员:招聘这类人员不属于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合同,可以不购买社保。

  14  

      招聘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放长假人员: 这类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的规定,虽然这类人员仍然按照劳动关系处理,但可以不缴纳社保,可以免除缴纳社保义务!

  15  

      剥离业务,将劳动关系变合同关系或者承揽关系,将劳务、业务进行外包:比如,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这些业务均可以通过承揽合同转包出去,从而减少劳动用工,进而减少社保缴纳。

  16  

      将劳动关系变代理关系:此方法适用于保险公司和公司聘请法务的运用场景。《保险法》第126条 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7  

      通过内部承包—组织裂变,把“大”变“小”方式降低社保缴纳:比如通过,设立N个个体工商户或者转变成成本的报销项目,将企业高管、技术人员等剥离出来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方式降低社保缴。

  18  

      使用劳务派遣用工,降低企业缴纳社保成本。

  19  

      采取借调、指派的方式将工资拆分,降低社保缴纳基数:《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74.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20  

      采取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企业非常好的一种用工形式,也是降低企业社保缴纳的一种很好的方式,非全日制用工下企业可以不缴纳社保,但许多企业没有很好的运用这一用工形式。


二、“社保新规”下如何防范员工多年后投诉补缴社保的风险

      虽然9月1日开始实施的《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一款,将企业与员工双方协议不缴纳社保的约定或者员工单方作出不缴纳社保的承诺规定为无效,但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如果企业在目前无力给员工购买社保或者无力全额购买社保的情况下,应当充分运用《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来降低或者避免员工未来因为企业没有依法缴纳社保要求补缴或者投诉的风险,总体方法是:降低少量工资(拆分工资)+适当补偿+协议约定。可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操作方式,具体如下:

  01    真实补偿 + 拆分工资 + 协议约定。

      如果企业经济情况允许,在员工现有工资不变的情况下,另外给员工增加部分社保补偿。需要注意:(1)额外的补偿,金额适当,可根据员工的不同收入情况,建议在500元--1500之间考虑;(2)拆分现有的工资,分出少量工资作为社保补偿。这种方式员工一般都欢迎并配合企业实施。

  02      企业目前无力给员工额外增加补贴的情况下,采取拆分工资 + 协议约定。

      即:员工总收入不变,原工资==现工资+社保补贴。如果部分员工不配合工资拆分方式,建议采取企业全员降薪的方式进行,然后将降薪的部分作为给员工的社保补贴。

  03      对于员工总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群体,如何解决社保风险?

      建议采取以下方式:(1)给予员工少量补贴,让员工有获得感,可给与300--600元补贴;(2)直接采取非全日制用工;(3)以城乡居民基本社会保险作为补充。

  04     企业虽然已经购买社保,但大多企业是以最低缴费即社平工资的60%购买,未按照员工实际收入全额购买社保:

      建议适当补差,根据员工的收入情况可在300--1000之间考虑。

      特别需要提示的是,以上四种方式都要注意以下事项:(1)企业应当保留给与了社保补偿的证据;(2)社保补偿给予的时间和金额应当稳定;(3)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并约定在员工投诉企业,企业被补缴社保后员工应当及时将社保补偿予以返还;(4)约定需要支付社保补偿的资金占用损失,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支付利息;(5)如果企业因为社保投诉被罚款,缴纳滞纳金,员工应当承担50%的罚款和滞纳金;(6)在员工不主动返还时,导致企业被迫诉讼,员工需要承担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理论探讨,仅供参考)

——原创:孙远强律师

——孙律师公司法律风控系列问题解析(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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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远强

全国优秀律师

孙远强律师及团队介绍:

      孙远强系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专注于公司法律服务16年!先后被评选为:全国优秀律师、全国党员律师标兵、重庆市最佳常年顾问律师、重庆仲裁员、九龙坡区人大代表等;孙律师带领的法律顾问团队先后担任九龙坡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家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辉腾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100多家政府机关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还先后担任众多商协会的副会长、理事、法律顾问等职务。孙律师团队致力于公司全生命周期法律风控的研究与服务,先后为10000多家企业开展了劳动用工、合同风控、股权架构、章程设计、投融资并购风控等100多场公司法律风控系列讲座,受到企业普遍好评!

      孙律师团队主要业务领域:公司法律顾问、劳动用工风控、合同风控与债权保护、股权架构与章程设计、项目投融资风控、并购重组与尽职调查、知识产权管理、投融资节税筹划、公司清算注销、企业刑事风控、房地产建设工程、诉讼代理与仲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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