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卖方合法权益维护的迫切性与司法程序的耗时耗力是一直以来存在的矛盾,所以很多情况下,卖方都会选择“私力救济”,直接前往买方处“拖走货物”,有时甚至拖走买方其他财物。此种私力救济途径下,很多时候又会出现争吵甚至打架等情形,由此引发行政甚至刑事纠纷。由此,很多老板就会提出,刑法上都有“正当防卫”,为何民法却不支持“直接取回”,其实民事法律并未禁止私力救济,但也并未明文支持私力救济。通过检索有关法律以及学习有关案例,至少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合理的私力救济,是可行的。把握取回的力度,合理的私力救济,是法律支持的。
一 . 私力取回行为的法律性质与司法态度
核心结论:在满足所有权保留的法定条件下,出卖人自行取回标的物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被认定为合法自力救济的空间,但其合法性高度依赖于行为的“和平性”与“必要性”,暴力、威胁等手段将导致行为性质根本转变。
01 法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现行有效的规定,出卖人行使取回权的方式有二:一是与买受人协商取回;二是协商不成时,参照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通过法院拍卖、变卖标的物受偿。该规定并未明确授权或禁止出卖人“私力取回”,但“协商取回”的文义本身,为和平的自力救济留下了空间。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段落现行有效明确指出,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目的就是担保价款债权,在买受人行为损害债权时,“应当允许出卖人取回标的物以防止利益受损”。该解读强调了取回权的权利属性,为自力救济提供了法理支撑。
02 案例支撑
在(2020)鲁0828民初1402号中,法院认为:出卖人因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且已付价款未达总价款75%,其取回车辆的行为是“维护其自身权利的自力救济行为”,不构成侵权,故驳回买受人要求赔偿营运损失的请求。该案明确认可了在法定条件满足时,出卖人自行取回标的物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力救济。
在(2021)黔2635民初319号中,法院支持了出卖人“自行处置案涉货物”的诉讼请求,并认为这是“行使标的物取回权”,同时驳回了买受人关于必须通过非诉程序行使取回权的抗辩,认为法律“并未禁止出卖人直接起诉行使标的物取回权”。该案虽是通过诉讼确认取回权,但其逻辑前提是承认出卖人有权自行实现取回,只是通过诉讼加以确认和保障。
03 结合本案展开
上述案例表明,司法实践并未一概否定私力取回的合法性。其合法性边界在于:
权利基础坚实:必须存在有效的所有权保留约定,且买受人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如未按期付款经催告后仍不支付);
未触发法定限制:买受人已付价款未达总价款的75%,且标的物未被善意第三人取得;
手段具有和平性:取回行为应避免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违法手段,否则将从合法自力救济转变为侵权行为,甚至构成犯罪。因此,若您能确保取回过程和平、无冲突,且满足前述权利条件,则存在被认定为合法自力救济的可能,但风险依然极高。
二 . 私力取回后,出卖人能否自行处置标的物以清偿债务?
核心结论:即便合法取回了标的物,出卖人也无权直接“以物抵债”或私自变卖后直接受偿,必须遵循法定的回赎与清算程序,否则将面临买受人的索赔风险。
01 法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现行有效的体系解释,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约定或合理期限内回赎的,出卖人应返还标的物。若买受人未回赎,出卖人方可“另行出卖标的物”。《律师办理买卖合同法律事务操作指引》第274条现行有效进一步明确,出卖人另行出卖后,所得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后,不足部分仍可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这表明,取回后的处置必须经过“回赎期”和“再出卖”两个环节,且清算过程需透明、公允。
02 案例支撑
在(2021)沪0115民初55963号入库案例中,法院指出,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后,应在“买受人未回赎的情况下出卖标的物后以所得价款受偿”,或者“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要求拍卖、变卖标的物”。该案裁判要旨强调,出卖人应在两种法定实现方式中“择一行使”,其核心在于通过公开、公平的程序确定标的物价值,避免出卖人单方低价处置损害买受人利益。
03 结合本案展开
即使成功将设备和平取回,也不能直接将其据为己有或私下变卖后直接冲抵货款。必须给予买方一个合理的回赎期,通知其支付剩余货款以赎回设备。若买方不回赎,应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变卖,并以变卖所得价款清偿债务,多余部分退还买方,不足部分继续追偿。任何未经前述程序的私自处置行为,都可能被买方反诉,要求赔偿损失。
私力取回存在被支持的可能,但风险极高。司法实践认可在满足所有权保留、买方根本违约、付款比例未达75%等严格条件下,和平的私力取回属于合法自力救济。但“和平”的尺度难以把握,一旦发生冲突,将极为被动。取回不等于“了结”。
取回设备后,必须给予买方回赎期,并在其不回赎时通过公开程序处置设备,私自占有或低价变卖均属违法。
诉讼是更稳妥的权利实现路径。相比充满不确定性的私力取回,通过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取回权并判令返还设备,或直接请求对设备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是法律明确保障的、无后顾之忧的方案。

郭明伟
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青委会主任
九龙坡区行政争议律师调解员
九龙坡区中合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
九龙坡区公司治理专委会委员
山西财经大学重庆校友会秘书长
九龙坡区2024年度青年优秀律师
郭律师自2017年踏入法律行业以来,始终秉承“我们的存在,是把知识转化为对社会有益的价值”的理念,不断学习、探索、提升,以满足客户更深层次的需求。
一、勤学不辍,专业精进
2017年6月,入职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担任法律联络员。在此期间,获得了“中铁十七局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培训优秀学员”的荣誉,充分展现了其扎实的专业基础和勤奋好学的精神。
二、实践锻炼,服务社会
2020年4月,入职捷讯律所执业以来,以“公司法律服务”、“公司法律顾问服务”、“民商事案件处理”为主,至今办理各类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约500余件,先后服务了龙坡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威马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安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奇派电子有限公司、重庆传晟酷德科技公司、重庆桥都出租汽车股份服务有限公司、重庆耀勇减震器有限公司、泰兴物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以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心迪尔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神骥新材料公司有限公司、重庆凯德机电有限公司、西藏迅嘉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商达电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华耘税有限公司、福景(重庆)置业公司、重庆科达电器有限公司等50余家企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了大量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主要贡献:帮助领导设计及推出了“顾问服务流程”、“顾问风险小贴士(风控速递)”、“公司常见合同库”等。
顾问服务的理念:顾问服务质量的提升,一方面在于服务态度及服务人员水平的保证,应做到“流程化”;另一方面在于服务的“产品化”,让客户真切感受到“一分钱买到一分货”
三、积极组织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
郭律师担任律所青委会主任,负责策划和组织律所的各类活动,如年会、节假日活动、青年律师活动、篮球比赛等,极大地丰富了律所的文化生活,促进了律师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四、荣誉加身,社会认可
执业期间,先后荣获“2024年度九龙坡区优秀青年律师”、“2021年度捷讯律所优秀律师”、“九龙青年律师在行动优秀奖”等荣誉,并取得了“高级法律顾问证书”。此外,他还担任“九龙坡区行政争议律师调解员”、“九龙坡区中合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山西财经大学重庆校友会秘书长”、“九龙坡区公司治理专委会委员”等社会职务,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五、知识共享,回馈社会
郭明伟律师创建了个人公众号“专注于公司争议与合同治理”,通过这一平台向社会全面分享自己关于公司法领域、合同领域、商事争议等方面的有关知识。
郭明伟律师以其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积极的社会参与和无私的知识共享,充分展现了新时代青年律师的风采。
六、代表性案例
(一)诉讼案件,涉及和解、疑难、重大案件如下:
1、2020年5月,代理的重庆某公司与宣汉滔源水电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过一审判决驳回对方诉请,二审促成双方和解,为当事人避免损失80余万元;
2、2020年11月,代理的重庆某公司与宜宾富源发电公司合同纠纷案,促成双方和解,当事人收回货款180余万元;
3、2021年6月,代理的湖北某公司与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促成双方和解,当事人收回运输费用140余万元;
4、2022年5月,代理的张某、张某强与黄某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2案,促成双方和解,当事人张某、张某强分别收回股权转让款及逾期利息100余万元;
5、2022年6月,代理的王某栋、王某、鲁某、刘某、朱某、高某、李某等18人与重庆银行某支行金融借款纠纷18个案件,从再审到发回重审、最终改判,实现了每个当事人摆脱200-400万元不等债务的诉请;
6、2022年7月,代理的重庆某物资公司与国安某公司合同纠纷案,促成双方和解,确认国安某公司支付100余万元货款及利息;
7、2022年10月,代理的谢某、董某与重庆某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案,促成双方和解,帮助当事人谢某、董某实现查账的诉请;
8、2022年10月,代理的重庆某公司与唐某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案件的诉讼、执行等环节全程参与; 9、2022年11月,代理的张某与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促使改判,为当事人减少了违约金;
10、2023年4月,代理杨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案,钟某起诉分割投资收益近400万元,最终全部被驳回;
11、2023年5月,代理了丁某(第三人)与重庆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3案,迫使对方全部撤诉;
12、2023年8月,代理的重庆某公司与四川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全部驳回了对方6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
(二)非诉案件部分如下:
1、2021年6月,代理的重庆某公司与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促双方和解,当事人小步调公司收回租金及赔偿费用近300万元;
2、2022年6月,代理的何某与重庆某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经过与公司其余两个股东李某、张某等近10次的现场沟通对接,最终促成双方和解,了结了三方合作10余年来未进行对账、部分未结算等遗留问题,不仅为当事人何某追回了30余万元的损失,更达到了当事人就合资建厂涉及的后续事宜处理签订三方协议,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2022年12月,代理了“四川某铝业有限公司”清算案件;
4、2022年-2024年期间,参与代理了张某股东出资协议、桥都公司股东出资协议、伍某合伙出资协议、邵某等涉及公司或合伙的出资协议多份;
5、2023年8月,代理了重庆某建筑公司因农民工现场聚众闹事案,现场协调、提供法律意见、与公安及街道对接,最终妥善处理;
6、2023年11月,代理了陈某房屋涉嫌违建一案,与当事人沟通、出具法律意见、与街道及建委等协调,目前还在处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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