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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设立的那些事,你知道吗

2022-03-18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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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设立的那些事,你知道吗

                                           作者:孙远强律师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的市场主体上亿家,其中中小企业大约4000万家。在中小企业中,又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主要形式,大约占企业98%以上。那么,为什么大家在选择企业时,选择了有限责任公司,而不是其他的组织形式,归纳起来可能有三个主要原因:一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风险小;二是从众心理吧,大家都是设立的是有限公司,可能有限公司比其他组织形式更好吧,于是也就跟着设立;三是自己也不知道除了有限公司,还可以设立其他什么企业更好。

    其实,每一种企业组织形式都有其优点,也有不足,可能许多投资者在设立企业时并不是很清楚。本文就不同的市场主体以及组织形式的优点和不足做一个比较,以供投资者在决策时参考。我国的市场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一、设立不同市场主体的优缺点比较:

    1、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自然人或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均为个体工商户。

主要优点:

   (1)资金需求不大,门槛低,工商手续简单;

   (2)100%持股,个人说了算,没有内部争斗,效率高;

   (3)税收优惠,一般实行定额征收,这也是公司高管和部分企业合法避税的选择手段,是个人或者家庭完成原始积累的初级阶段。

主要缺点:

   (1)规模小,难做大;

   (2)商业信誉度不高,融资难;

   (3)经营范围较窄,个体工商户只能经营法律、政策允许个体经营的行业;

   (4)个人或者家庭对经营期间的所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

主要优点:

   (1)投资者为1人,100%持股,个人说了算,没有内部争斗,效率高;

   (2)资金需求不是很大,没有注册资金的要求;

   (3)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人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当于只有一层税。

主要缺点:

   (1)规模小,做大难;

   (2)品牌和信誉度弱,难以筹集大量资金;

   (3)投资者风险巨大,企业主对企业负无限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不能享受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

3、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优点:

   (1)出资限制较少,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2)用合伙企业作为股东进行对外投资,可以有效解决控制权问题;

   (3)资金需求不是很大,没有注册资金的要求;

   (4)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人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只有一层税;

   (5)用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实现以小博大,适用于解决企业控制权和股权激励。

主要缺点:

   (1)规模小,难做大;

   (2)相互代理,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间容易发生纠纷。

   (3)普通合伙人对经营期间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商业信誉度不高,融资难;

   (5)不能直接改制为有限公司;

   (6)合伙企业适用穿透,不能享受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不能享受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

4、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又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又分一人有限公司和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

   (1)投资者为1人(包括法人),100%持股,没有内部争斗,效率高;

   (2)一人有限公司实行公司法人的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的分离,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相比,大大降低了投资的风险;

   (3)股东只有一人,不存在知情权诉求,有利于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缺点:

   (1)监管比较严格,每年要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股东对公司债务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失去有限责任的庇护,所以,原则上不要设立一个自然人为股东的有限公司。

二人以上有限公司优点:

   (1)公司设立条件低,设立程序简便;

   (2)公司运营成本低,公司经营灵活;

   (3)注册资本大多可以认缴,且可以分期缴纳,不占用资金;

   (4)投资人只在认缴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隔离了公司经营中的风险;

   (5)可以更多的享受国家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务筹划的空间比较大。

   (6)可以直接改制成为股份上市公司。 

二人以上有限公司缺点:

   (1)股权转让限制多,资本流动性差;

   (2)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水平难以提高;

   (3)公司决策一般实行资本多数决,小股东的权益容易受到侵犯;

5、股份有限公司:

优点:

   (1)容易集中大量资金,有利于公司的快速壮大,抗风险能力强;

   (2)有健全和规范财务制度,有利于公司价值评估和对外融资;

   (3)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三会议事规则,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

   (4)股份比较分散,有利于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

   (5)如果想上市,在符合相关条件时,可以直接上市,减少了改制的成本;

   (6)股份转让自由,资本流动性强,便于引进战略投资人,实现资源整合。

缺点:

   (1)公司设立程序比较复杂,管理成本高;

   (2)更突出公司的资合性,小股东缺乏凝聚力和责任感;

   (3)股份上市公司属于公众公司,监管部门多,影响企业家族化和公司创始人的控制权;

   (4)小股东基本无缘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不利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5)公司规模庞大,灵活性差,效率降低。

二、企业设立时除了知晓以上不同市场主体的优点和不足外,还应考虑以下其他情形

    1、设立地的选择,是在哪个省、市、区设立企业,不同地区的设立对税负的影响很大,特别是选择“税收洼地”设立;

    2、行业的选择,有些行业有税收优惠,税负较低;

    3、规模大小的选择,比如小微企业和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税收更优惠;

    4、注册资金多少和出资标的的考虑,这与投资人承担的责任有关;

    5、企业扩张时,是选择设立分公司或者是设立子公司,这与公司利润有关;

    设立企业时,是以自然人作为股东还是以法人作为股东,这要取决于投资人的目的是什么,是卖“鸡”或者是卖“蛋”。

                         编者: 孙远强律师

      -----孙律师公司法律风控系列问题解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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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远强

全国优秀律师

      孙远强系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创始人、高级合伙人。先后被评选为:全国优秀律师、全国党员律师标兵、重庆市首届最佳常年顾问律师、九龙坡区人大代表、九龙坡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重庆仲裁员、重庆市律师协会监事、九龙坡区总商会副会长、重庆市四川商会副会长、重庆市维护企业权益协会法律专家、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法律专家、重庆市民营企业协会理事等一系列荣誉和职务;被中共九龙坡区委、区政府授予“人才龙卡”。

      孙远强律师致力于公司法律的研究与实践,特别是在股权投融资、并购重组、财税筹划等领域有更深入的研究,是把法财税三者融合一体的实践先行者。孙律师擅长处理公司诉讼与非诉法律事务,率先提出把捷讯所打造成为重庆首家专门为公司提供一揽子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孙远强律师先后为5000多家企业及负责人和政府机关开展了50多场专题公益讲座,帮助企业消除法律隐患,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受到企业的好评。

孙律师主要业务领域:公司法律顾问、劳动用工、合同争议、章程设计、股权架构、投融资风控、并购重组、投资节税筹划、公司清算注销、房地产建设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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