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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院量刑标准

2016-06-15来源:

量刑调节比例
  

量刑情节 调节基准刑比例
14—16岁犯罪 减30—60%
16—18岁犯罪 减10—50%
未遂犯 减50%
从犯 减20—50%或以上
自首 减40%以下或40%以或免除处罚
一般立功 减20%
重大立功 减20—50%
坦白 减20%以下
当庭认罪 减10%以下
退赃退赔 减30%以下
取得被害人谅解 减20%
累犯 增10—40%
有劣迹 增10%以下
被害人为未成年人、
 老人、残疾人、
 妊妇等
增20%以下
重大灾害疫情期犯罪 增20%以下
 
 常见犯罪量刑
 

罪名和情节 量刑起点 基准刑 宣告刑
1、交通肇事罪      
一般情节 6月~2年 根据责任后果程度等确定 自由裁量
逃逸 3~4年 同上  
逃逸致1人死 7~8年 同上  
2、故意伤害罪      
致1人轻伤 0.5~1.5年    
致1人重伤 3~4年    
手段特别残忍
致1人重伤6级残疾
10~12年    
致死1人 10~15年 无期除外  
在起点刑上,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度等
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雇佣他人伤害   增20%以下  
婚姻邻里纠纷导致   减20%以下  
被害人过错   减20%以下  
积极抢救被害人   减20%以下  
3、强奸罪      
1人1次 3~5年    
情节恶劣奸淫幼女 10~12年    
奸淫三人 10~12年    
当众强奸 10~12年    
二人以上轮奸 10~12年    
致被害人重伤 10~12年    
在起刑点上根据强奸人数次数后果等增加刑罚量
确定基准刑
4、非法拘禁罪      
未造成伤害后果 3~6月    
致1人重伤 3~4年    
致1人死亡 10~12年    
在以上起刑点上根据拘禁人数次数时间后果增加刑罚量
确定基准刑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   加20%以下  
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扣押拘禁
  加20%以下  
为索取合法债务   减30%以下  
5、抢劫罪      
抢劫1次 3~5年    
入户抢劫 10~12年    
公共交通工具上
抢劫
10~12年    
抢劫银行或
其他金融机构
10~12年    
抢劫3次或
数额巨大
10~12年    
致1人重伤无残疾 10~12年    
冒充军警 10~12年    
持枪抢劫 10~12年    
抢劫军用或
救灾救济物资
10~12年    
在以上起刑点上根据拘禁人数次数时间后果
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6、盗窃罪      
数额较大或
一年内入室盗窃、
公共场所扒窃三次
3~6月    
数额巨大或
情节严重
3~4年    
数额特别巨大或
情节特别严重
10~12年    
盗窃亲属   减50%  
7、诈骗罪      
数额较大 3~6月    
数额巨大或
情节严重
3~4年    
数额特别巨大或
情节特别严重
10~12年
无期除外
   
8、抢夺罪      
数额较大 3~12月    
数额巨大或
情节严重
3~4年    
数额特别巨大或
情节特别严重
10~12年
无期除外
   
9、职务侵占罪      
数额较大 3~12月    
数额巨大 5~6年    
10、敲诈勒索罪      
数额较大 3~6月    
数额巨大或
情节严重
3~4年    
11、妨害公务罪      
一般情节 3~12月    
煽动群众   增20%以下  
因执法不规范   减20%以下  
12、聚众斗殴      
一般情节 6~18月    
聚众斗殴三次 3~4年    
参与人数多
规模大
影响恶劣
3~4年    
公共场所、
交通要道、
造成秩序严重混乱
3~4年    
持械 3~4年    
组织未成年人   增20%以下  
13、寻衅滋事罪      
1次 3年以下    
3次 5~7年    
14、掩饰隐瞒
犯罪所得、
犯罪收益罪
     
一般情节 3~6月    
情节严重 3~4年    
15、走私贩卖
运输制造毒品罪
     
鸦片1千克、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50克
15年    
鸦片200克、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10克
7~8年    
鸦片不满200克,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不满10克;
情节严重
3~36月    
鸦片不满200克,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不满10克
且情节严重
3~4年    
组织利用教唆
涉及未成年人
等特殊人群
  增30%以下  
再犯 3~4年    
受雇运输毒品   减30%以下  
毒品含量
明显偏低
  减30%以下  
存在数量
引诱情形
  减30%以下  
 
 
附基本概念
 
量刑起点: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的量刑点。

基准刑:根据犯罪数额、次数、后果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的刑罚量。

宣告刑: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综合全案确定并依法宣告的实际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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